文章最後更新日期:2024年01月15日

建築師技師消防師士專業責任險

建築師技師專業責任險是一種專門為建築師技師設計的責任保險,保的是在執行業務時,因過失、錯誤或疏漏,或違反業務上應盡的注意義務,造成第三人損失,因此要負擔的法律賠償責任。

但投保了專業責任保險之後,真的就可以放心了嗎?後續的章節將會打破這個迷思,並從保單內容的角度分析可能的爭議點在哪?

這篇文章要談的是投保專業責任險前最好先要了解的內容,讓你在諮詢前可以先做功課,避免因為業務員的不當規劃而導致你的保單權益受損

如果你正在考慮規劃你的執業風險,或是被機關要求投保專業責任險,那麼這篇文章就是為你而寫的,建議你務必將文章看到最後,因為我會告訴你一般業務員不會說的細節。

另外這個保險從2022年6月起也將消防設備師士列入承保對象,因此身為消防設備人員的你同樣可參考這篇文章,如果有問題也歡迎再留言討論或與我聯繫。



建築師、技師的民事責任風險

建築師、技師的民事責任風險

首先要談談建築師、技師的民事責任風險,讓你了解風險有多高?與專業責任保險有什麼關聯?

建築師以及專業工程技師在執行業務時,如果因為業務疏漏、錯誤或過失,而造成他人的損失,依民法、建築法以及建築師法等相關規定,必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。

在民法的部分可能包含了第184條的侵權責任,以及與業主之間的契約責任,不過契約責任會被除外,後面段落會再詳細說明。

在建築法第13條提到了:

但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,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,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,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

建築師法第21條也規定:建築師對於承辦業務所為之行為,應負法律責任。

這個責任風險,如果輕微一點,可能是重新更換材料施工即可;如果嚴重一些,可能造成重大工安,面臨業主及第三人的求償,暴露在巨大的風險當中。

如果要降低這個風險,除了注意工程合約規定審慎評估規畫設計之外,另一個選項則是這篇文章要討論的建築師、技師專業責任險。

後續的文章會開始正式介紹這個保險的內容,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,請見下一個章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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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築師、技師專業責任險注意事項

建築師技師專業責任險注意事項

關於承保範圍,在文章前言已經有說明就不再贅述,這個章節則是要補充一些重要的注意事項讓你了解。

保單條款裡有一些名詞定義,對於你的權益非常重要,首先是關於資格的定義:

  1. 被保險人:
    指的是因發生保險契約約定的承保事故,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的建築師、技師。被保險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。
  2. 建築師:
    指的是依建築師法取得建築師證書者。
  3. 技師:
    指的是依技師法取得技師證書者。

由以上定義可以得知,這張保單有效的被保險人是合法的建築師以及技師,保的是這些專業人員的賠償責任。

然而在實務上仍然常見有機關要求將機關以及工程相關廠商,也列入被保險人,這樣做反而是將列入的單位全都被排除在第三人之外,從各種角度看都不適合。

如果有機關承辦人員看到這邊,請務必考量到這個保險的精神、做出正確決策,只讓建築師、技師作為被保險人才是保障合約雙方的方式。

再來要注意的是追溯日,在保單會約定一個日期作為追溯日,只有在追溯日之後,並且在保險期間內執行業務,所導致的賠償責任才會是承保範圍。

以目前實務上逐案投保的方式,追溯日通常都會與保單生效日同一天。

最後一個要注意的是索賠日期,第一次受到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日期,必須符合以下要件,才會在保障範圍:

  1. 在追溯日之後。
  2. 在保險期間內或在發現期間內。

至於什麼是發現期間,後面的章節會再另外說明,以上是承保範圍的注意事項,下一個章節要談的是不保事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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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築師、技師專業責任險不保事項

建築師技師專業責任險不保事項

這個段落要談的是建築師、技師專業責任險的不保事項,這也是實務上容易引起爭議的點,建議你可以多看幾次,才不會漏看影響你權益的重點喔。

以下3點不保事項是我認為必須特別提醒你的不保事項:


第1點:擔任工程施工承攬人或次承攬人所發生之賠償責任。

之所以要特別提醒,是因為實務上經常有不是這個保險適合投保的對象,因為機關合約的要求,而前來諮詢投保。

但經詳細了解後,其實客戶並非建築師、技師;又或是即使可投保,但實際業務內容卻是施工承攬,而非規畫、設計、監造等。

如果業務內容為施工承攬,應轉投保營造/安裝工程險會比較適合,這是第1點要提醒你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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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點:未於約定期間內完成圖說、規範或其他文件資料或因工程費用或成本之估計所致之賠償責任。

這點曾經有案件因為理賠問題而走到訴訟,深入研究了解後,我也認為確實存在灰色模糊地帶、容易引起爭議。

引起爭議的是前半段內容,雖然最終判決是保險公司敗訴,但難保之後不會再有類似的案件發生,也容易讓人質疑這個保險存在的意義。

至於後半段則有可能會發生在實作數量計價工程契約,業主如果因為建築師、技師費用成本估計錯誤,可能因此產生額外支出而求償。

不過實務上業主真的提出求償也不見得會有勝算,如果單純是屬於漏列項目,應辦理追加項目的工程款,那可能也比較無法求償。

除非是業主與建築師、技師之間的契約有約定,不過這就會帶到接下來要談的第3點了。


第3點: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。

如果被求償的項目,本來依法令規定是不必須負責的,但今天因為建築師、技師與業主簽訂的合約載明需賠償,那就會被除外。

以上面第2點後半段為例,如果業主在合約要求只要是因為乙方設計疏失所產生的全部損失,一切都由乙方負責,那這樣可能就會被條款給除外。

除非情況是,即使雙方合約沒有這樣約定,建築師、技師依法令規定本來就應賠償,那就不會受這個條款所影響。

以上是我認為對於保險效力影響很大的不保事項,因為攸關你的權益,因此特地說明,目的是讓你先有最壞打算的認知,不會被不了解的業務員給唬了。

至於完整的不保事項條款,可參考下方連結,如果還是有什麼不清楚的地方,歡迎在底下留言或者是連繫我討論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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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築師、技師專業責任險的保險金額

建築師技師專業責任險的保險金額

在了解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後,接下來要談的是建築師、技師責任險的保險金額,會分為每一次事故以及保險期間內累計兩種。

每一次事故保險金額指的是,假設你因為某一個事故提出理賠,保險公司單就對於這次事故而言,最高可能的賠償金額。

保險期間內累計保險金額指的是,假設你在保期內發生了不只一次的事故,那麼不管總共幾次,保險公司在保期內累積最高賠償的金額。

例如每一次事故保額100萬保險期間內累計保額200萬,第一次事故已經賠了100萬,有在每一次事故保額100萬內,沒問題。

而第二次事故需賠償150萬,由於2次事故合計250萬會超過累計保額200萬,所以最多只會再賠剩餘的保額100萬。

所謂的一次事故,指的是第三人(求償人)基於同一個原因產生的損害,所提出的賠償請求,不論有幾個人提出,或是總共求償幾次,都算一次事故。

關於保額,依我處理的實務經驗,公共工程通常會規定以這個案子的契約總價,也就是技術服務費用作為投保的保額,會讓你在保額規劃上相對處於被動。

而技術服務費用往往受限於法令規定,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,也增加了要拉高保額的難度,容易造成技術服務費用與潛在風險不成比例的問題。

例如報酬可能才不到20萬,但可能要承擔10倍、甚至超過10倍以上的潛在責任,看起來潛在風險真的是很高。

在以不影響現行投保習慣為前提下,我會建議直接與機關承辦溝通,是否可視需求自行將投保的保額提高?不低於契約規定即可。

但這樣做相對也會增加保險費的成本,這點建議可以多試算幾種方案,提供你投保決策的參考。



建築師、技師專業責任險發現期間

建築師技師專業責任險發現期間

在先前討論承保範圍的段落中,曾經提到一個名詞叫做發現期間,這個也是影響是否可以理賠的關鍵,建議你務必要了解才不會影響你的權益。

發現期間可分為以下兩種:

  1. 基本發現期間
  2. 延長發現期間

首先要說明的是基本發現期間,如果沒有同時滿足以下2個條件,那就不會有所謂的基本發現期間:

  1. 保單到期之後沒有再辦理展延或續保。
  2. 到期或終止後沒有再向其他家公司投保。

如果你的情況確實符合以上2個條件,那麼從保單終止日或到期日開始起算60天,這段期間就是基本發現期間。

只要同時符合下列3個條件,那麼在基本發現期間仍然有保障:

  1. 承保事故發生在追溯日之後。
  2. 承保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。
  3. 在基本發現期間初次被求償。

再來要說明的是延長發現期間,假設你原本沒有打算在基本發現期間到期後辦理展延或續保,後來又想延長,這時候可能還有1次機會。

在基本發現期間到期前15天,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延長發現期間(例如再延30天),如果申請通過了,要在基本發現期間到期後30天內加繳保費,那麼在延長發現期間仍然有保障。



建築師、技師專業責任險理賠案例

建築師技師專業責任險理賠案例

感謝把文章看到這邊的你,最後我想分享的是理賠實際案例,數字以及過程會經過簡化:

甲公所將其電氣設備技術服務案經由公開招標程序,由乙技師以20萬得標負責規劃設計,並由丙廠商負責施工。

這個案子的建築師技師專業責任險資訊如下:

每一事故保額與保險期間內累計保額均為20萬,自負額損失之10%

後來丙廠商施工過程中不幸發生了跳電事故,造成周遭電器設備受損金額15萬,疑似是因為某一變壓器規格有誤,甲公所與丙廠商協調後,同意由丙廠商先行修復、墊付款項。

經事故調查後確認為乙技師的疏失所導致,應負100%的責任,保險理賠金額計算如下:

  1. 損失金額:
    150,000 * 責任比例100% = 150,000 
  2. 自負額:
    150,000 * 自負額10% = 15,000
  3. 實際理賠金額:
    150,000 - 15,000 = 135,000

由於丙已先行墊付款項,經乙技師同意後將保險理賠金135,000支付給丙,剩餘的自負額15,000則由乙支付給丙。



我的看法與總結

目前我經手過會來投保建築師、技師專業責任險的客戶,每一件都是因為政府公共工程招標合約的要求才投保。

也許是因為這個不得不投保的因素,造成比較少客戶會去仔細了解自己的保險內容是什麼?會不會容易引起糾紛?

只要保險內容表面上規格符合機關要求就好,案子順利結案平安度過比較重要,相信這樣想的應該不在少數。

不過我認為既然你都花了保費成本,如果沒有去了解保險內容不但有點可惜,也容易無意間喪失自己的權益。

尤其這個保險有許多問題已經被許多先進所提出,可見投保之後仍然有許多要去注意的,總比等到理賠要用到時才後悔來得好。

因此,即使你是抱著應付、有保就好的心態投保,也建議你必須先做好功課,並搭配一個能把保單事務處理得好的業務員協助。

希望透過這篇文章的介紹,讓你知道這個保險能給你什麼樣的幫助,如果你覺得文章對你有用的話,請分享給你認為有需要的人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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